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北市A男和妻B女於2013年協議離婚,2017年B女拿出之前A男在2010年簽發之5000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本票上面記載「離婚就支付」,A男隨即寄存證信函給B女表示要撤銷贈與,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開庭時,B女主張該給付是A男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士林地院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並不道德,而且法律規定金錢上為交付前可以撤銷贈與,判決A男勝訴。
一、雙方攻防&法院判決:
本件A男主張當時會簽發本票給B女是因為B女常在深夜酒醉哭鬧妨害鄰居安寧,為了安撫B女情緒,實際上並無要贈與的意思,但承認「離婚就支付」確實是自己寫的。B女則反駁,為家庭付出眾多,還獲選十大傑出愛心媽媽。2010年本票A男簽發當時表示就算日後離婚也會讓她生活無虞,會給B女大筆金錢的情形下簽發的,所以5000萬本票贈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依法不得撤銷。法院則認定,本件不符合民法上「履行道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得撤銷」之規定,而一般贈與在兌現前是可以撤銷的,也因此判決A男簽發的50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本案可在上訴。
二、本案之法律關係:
1.對於送東西給他人(贈與)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為移轉前,得就其為移轉之部分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得就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立法理由是認為,贈與契約是諾成契約,不必有用書面或將贈與之物交付就成立,但因為是無償契約,所以法律上允許贈與人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有任意撤銷之權。(原本條文用語是未交付,修正為權利未移轉以涵蓋不動產的登記)。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例如贈與金錢於救命恩人,因為具倫理性,應不許其任意撤銷,本案例,法院認為A男既然尚未將5000萬之權利移轉於B女,故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至於雙方約定,法院則認為並非屬「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其實雙方離婚後B女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倘A男婚後財產甚多者,B可請求之金額未必少於5000萬,但為了避免A男脫產,仍應做好防止A男脫產的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
2.在其他類似案例中被告雖然有撤銷贈與敗訴,但仍將本票拿去償債還前的情形。此時若第三人主張是有效清償,則原告須另提起確認贈與不成立之訴,倘法院審理後認定契約約定有違善良風俗,則贈與契約不成立原告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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