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即侵害他人隱私權。依據現行法定刑,該名研究生可能被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某大學研究生為準備國家考試,經常到中部各大專院校圖書館唸書,上個月在台中教育大學圖書館內唸書趁臨座女生不注意時偷拍裙底風光,卻因忘了關閃光燈當場被逮。
該名研究生的行為已構成妨害秘密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即侵害他人隱私權。依據現行法定刑,該名研究生可能被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吊扣期間駕車發生車禍 強制險仍可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