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廟方無法提出「贈與」之證據,所以雙方只是借貸關係。使用借貸契約乃無償契約,貸與人之地位顯然處於不利之地位,民法第470條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位於彰化縣彰化市山中街的「大宇宙太清宮」,信徒朱金惠自信奉以來捐款超過1億元,日前向法院請求住持姚旭昇將座車福斯名車還給她,姚某稱朱女已贈與仙佛,怎可要回去?法官判決朱女勝訴,車子只是暫借並沒有贈與,還在朱女名下,朱女不想出借就應返還。
依民法第406條之規定所謂贈與乃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換言之,贈與乃由一方當事人為贈與行為,他方無需給付任何對價(對待給付),因此贈與契約係屬一典型之完全單務契約。
基於使用借貸契約受制於要物性之規定,須以物之交付為契約之成立要件,對於社會交易上造成某種程度之不便利。因此立法者特設緩和要物性之規定,創設「預約」之概念。此項預約乃係諾成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惟使用借貸契約乃係單純無償契約,貸與人之地位顯然處於較為不利之地位,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本案中,這部車目前登記在朱女名下,雙方都不否認,而住持一直無法提出「贈與」之證據,所以雙方只是借貸關係,朱女已表達不願再出借,出借契約終止,住持等即無權繼續占用,依法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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