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歌手李聖傑為證明蔡女所生的小孩不是他的親骨肉,私自進入醫院採集小孩毛髮等物送驗DNA,並開記者會出示鑑定報告,證明沒有血緣關係,被蔡女控告違反個資法,高雄地檢署認為李公布內容沒有造成損害,不起訴處分。
承案檢察官指出,李為確認與小孩關係,公布鑑定結果,沒有對小孩或他人造成損害。又查,公布當天有把小孩名字遮蓋起來,加上基因排列組合非常多,無法辨識是誰,也沒有人受害,認定罪證不足。
現代社會資訊流通迅速、廣泛,過去經常聽聞民眾在某家銀行開戶後,卻接到該家銀行以外的銀行、保險公司來電推銷產品,造成民眾困擾,以及網友的人肉搜索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個人資料,也備受爭議,但也因此受到立法者重視,過去個人資料的保護僅限於電腦資料的處理、蒐集、利用,但是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有所聞,而且尚有龐大未適用該法的民間產業,影響個人資料、隱私權益甚鉅,因此在101年除了較具爭議的第6條、第54條外,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就上路了,新法擴大保護客體,不再以電腦資料為限,也擴大適用主體,刪除行業別限制,涵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包括性取向)、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指的是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個人資料,例如:內政部警政署依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蒐集失蹤人口之就醫時間及地點等個人資料;「處理」:指的是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的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例如:公司行號以建置職員勤惰管理系統儲存或編輯員工上下班情形;「利用」:指的是將蒐集的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的使用,例如:金融機構將蒐集之存款戶個人資料提供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令辦理相關執行事項。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同時告知必要事項;除非有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形,才能不履行此項告知義務,告知事項有:蒐集單位的名稱、蒐集目的、該個人資料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的權利及方式等,若違反告知義務、不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不僅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還可能會被警告、罰款。
至於利用方式,應區分是屬於「特定目的內利用」或是「特定目的外利用」,若在特定目的外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等公益性目的,或是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若是非法利用或是意圖營利而非法利用他人個資,除了民事損害賠償,更應負擔刑事責任。
◎以下提供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具體案例:
1.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之處置,當住戶違反義務時,如果區分所有權人約定的規約中,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姓名者,則得公告之。
2.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侵入者影像,是因為住戶基於保障自身或居家權益的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並不適用個資法;若非屬前述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基於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具有法定要件之一(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得蒐集並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
3.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並無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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