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黃牛是公務人員欺騙有需求之民眾,藉口利用關係或職權來達成特定目的,透過不正當的管道來賄賂司法或行政機關,但大多數都是詐欺。停職處分係指公務員在一定期間暫時停止其職務的行使。
嘉義地檢署觀護人張志彰曾因擔任司法黃牛,被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不料他又犯案,彰化地檢署昨日前往嘉義地檢署觀護人室搜索,帶回張某,訊後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嘉義地檢署昨天召開考績會議,對張某處以停職處分。
司法黃牛是公務人員欺騙有需求之民眾,藉口利用關係或職權來達成特定目的,透過不正當的管道來賄賂司法或行政機關,但大多數都是詐欺。
觀護人分為法院觀護人及檢察署觀護人,需經國家司法特考後再分發至地方法院、地檢署、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屬於公務員,其與坊間常見的「觀護志工」(原稱:榮譽觀護人)不同,觀護志工是屬於志願服務性質,不屬於公務單位。
法院觀護人的工作主要是少年保護管束,而檢察機關的觀護人負責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及緩刑期所交付的保護管束等。
係指公務員在一定期間暫時停止其職務的行使。根據停職之法律根據,可略分為:
1.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所定,因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之當然停職。 2.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因公務員受移送懲戒程序,認情節重大,經公懲會通知先行停止職務。 3.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上級長官將公務員移送監察院或公懲會後,認情節重大,先行停職者。本案例即屬之。 4.依其他法律之停職,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規定,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案件確定之前,服務機關得先行予以停職。
本案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停職處分,已如前述。有認為其性質為司法機關在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的暫時性處分,非獨立之行政處分。因而嘉義地檢署觀護人張志彰僅得於懲戒程序中一併聲明不服,不得單獨對停職處分部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簡易訴訟與刑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