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84-1條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
去年九月南亞的徐姓工程師疑似過勞死、去年十二月兩位台大醫師也一樣、還有上個月傳出的宏達電謝姓工程師、接著又有姜姓保全員,他們都是長時間工作、長期處在疲倦狀態、疑似過勞死的個案。不管什麼行業,都有過勞的風險。這個問題勞委會不是不知道。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台灣企業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84-1條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到1次才罰6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律師建議,未來對僱主所課刑責,應依照不同情節區分輕重程度,例如,情節輕處6個月以下刑期、僱主不必坐牢,情節重者則處兩年以上刑責不可緩刑,透過檢察官裁量,既可預防苛待員工的僱主,亦不至於因此干擾公司治理,影響企業競爭力。但若修法針對放任超時工作不管的僱主課以刑責,情況就不同。
律師解釋,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例如,平日已嚴格命令勞工不得超時加班,並透過管理程序嚴格要求,甚至在薪資上做限制,「已盡到責任」,若無法證明就可能觸法。
一旦勞基法課僱主刑責,即使未來資方要求勞工都不必到班打卡、都在家工作,檢察官仍可透過調閱勞動契約、到班記錄、薪資資料,確定僱主是否對勞工提出不合理工作要求,若證據顯示勞方超時加班是資方要求,不幸發生過勞死的地點不是在公司,僱主也仍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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