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甩女友,分手協議書送2億為有效契約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者,無效。」;如果男女簽訂契約約定不得分手或劈腿,否則賠錢,這就要看雙方婚姻狀況而定,若雙方都未婚,契約有效

身家10億富商修嘉徽4年前懷疑同居女友張霄芸挪用公司資金,提出分手,張女擬定分手協議書,要求付700萬美元(約2億530萬元台幣),修男同意後付了300萬美元(約8799萬元台幣),但隨後反悔拒付尾款。張女憤而提告,台北地院日前認定扣除女方買股票的墊付款後,修男須依約再付張女382萬美元(約1億1200萬元台幣),創下判賠分手費的天價紀錄。

法律評析

男未婚女未嫁,分手協議書屬於有效契約

修男親自簽署協議書,代表同意協議內容,並未舉證張女以不法言語或舉動害他心生恐懼而簽署,且修男事後撕毀協議書未獲張女同意,張女也從未同意終止協議,不因交付契約予修男而失效,因此判修男要繼續履約付錢。

男女朋友或夫妻間訂定的契約有各種樣態,多半與結婚、分手、劈腿、外遇甚至性愛有關,這些契約是否具法律效力大原則是不得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規定個人自由意志,以及不得違反刑事規定。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者,無效。」然何謂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就是一般民眾約定俗成、普世價值觀,非依固定言辭或固定模式為明文規定之習慣或習俗,以及一般民眾在道德層面、世俗觀感上,認定為維持社會秩序、保持公共秩序平衡之行為,就是屬於公序良俗的範圍。所以像是男女簽訂契約規定每月做愛次數或做一次給多少錢,這種性愛契約則屬違反公序良俗,無論雙方是單身或已婚都無效。如果男女簽訂契約約定不得分手或劈腿,否則賠錢,這就要看雙方婚姻狀況而定,若雙方都未婚,契約有效;若任一方已婚,兩人就侵害他人配偶權,違反公序良俗在先,即使簽了不得分手的契約也無效。如果簽訂契約時是被脅迫、恐嚇而簽名,因違反公序良俗,則該份契約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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