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同學涉嫌偽造貨幣罪、「收集」或「行使」偽造貨幣罪及詐欺取財罪。
台南某大學進修部藥學系廿七歲學生李季原,為了賺錢無所不用其極,竟夥同兩名友人偽造五十元硬幣和五百元日幣;因技術精良,偽幣幾可亂真,研判已流入市面,甚至銷往大陸。
1.如果行為人是具備行使的意思而偽造、變造通用貨幣或紙幣,會觸犯刑法第195條,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將會成立偽造貨幣罪,因為李某偽造貨幣時,就是因為缺錢而打算將假幣拿來花用。
2.如果李某偽造貨幣後,將假幣拿出去使用,甚至銷往大陸,這將會觸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的「收集」或「行使」偽造貨幣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另外,如果李某持假幣到餐廳消費或拿去購物,是施用詐術使他人陷入錯誤以為李某拿的是正常貨幣,而將貨物交付給李某致被害店家受有損失,李某的行為又將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4.最後三罪競合,行使偽造貨幣的行為本質上含有詐欺的性質,所以不另外成立詐欺罪(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10號判例前段)。又偽造貨幣之行為吸收了行使的行為(最高法院24年7月決議),因此李某的行為將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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