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者,無效。」;如果男女簽訂契約約定不得分手或劈腿,否則賠錢,這就要看雙方婚姻狀況而定,若雙方都未婚,契約有效
身家10億富商修嘉徽4年前懷疑同居女友張霄芸挪用公司資金,提出分手,張女擬定分手協議書,要求付700萬美元(約2億530萬元台幣),修男同意後付了300萬美元(約8799萬元台幣),但隨後反悔拒付尾款。張女憤而提告,台北地院日前認定扣除女方買股票的墊付款後,修男須依約再付張女382萬美元(約1億1200萬元台幣),創下判賠分手費的天價紀錄。
修男親自簽署協議書,代表同意協議內容,並未舉證張女以不法言語或舉動害他心生恐懼而簽署,且修男事後撕毀協議書未獲張女同意,張女也從未同意終止協議,不因交付契約予修男而失效,因此判修男要繼續履約付錢。
男女朋友或夫妻間訂定的契約有各種樣態,多半與結婚、分手、劈腿、外遇甚至性愛有關,這些契約是否具法律效力,大原則是不得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規定、個人自由意志,以及不得違反刑事規定。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者,無效。」然何謂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就是一般民眾約定俗成、普世價值觀,非依固定言辭或固定模式為明文規定之習慣或習俗,以及一般民眾在道德層面、世俗觀感上,認定為維持社會秩序、保持公共秩序平衡之行為,就是屬於公序良俗的範圍。所以像是男女簽訂契約規定每月做愛次數或做一次給多少錢,這種性愛契約則屬違反公序良俗,無論雙方是單身或已婚都無效。如果男女簽訂契約約定不得分手或劈腿,否則賠錢,這就要看雙方婚姻狀況而定,若雙方都未婚,契約有效;若任一方已婚,兩人就侵害他人配偶權,違反公序良俗在先,即使簽了不得分手的契約也無效。如果簽訂契約時是被脅迫、恐嚇而簽名,因違反公序良俗,則該份契約亦屬無效。
檢察官不起訴 告訴人仍得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