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安全帽釀成大火,公共危險罪與竊盜罪送辦

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本案中的兩位少女,因為失火而燒毀機車,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偷取他人安全帽的行為將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3月2日凌晨,台北市東區巷子裡突然有6輛摩托車起火燃燒,熊熊火勢嚇壞附近民眾,原來兩個小女生凌晨在KTV唱完歌想騎車回家,少一頂安全帽,乾脆偷別人的,沒有剪刀就用打火機燒,一燒就燒一整片釀下大禍,身型全被監視器拍下來,所有的摩托車全毀了,被警方傳訊的時候,嚇得都傻了,最後被以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函送法辦。

法律評析

打火機釀火災,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的犯罪行為是指足以危害一般大眾的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而言。在行為人以火力引起特定物體產生燃燒,例如抽煙的煙灰造成火災,使物體無法繼續使用,像建築物、火車、機車等等遭到燒燬,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都可能構成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在本案中的兩位少女,因為失火而燒毀機車,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竊盜的行為,就是犯罪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將他人所擁有的動產,占有到自己管領的範圍之下。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想要非法持有的意識。偷取他人安全帽的行為在刑責上將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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