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罪區分既遂或未遂,乃是以被擄者是否喪失行動自由,而處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並不是以是否取得贖金為標準。中國共犯若在中國被逮,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受審。
國內驚傳第一起兩岸聯手擄人、將肉票丟包在無人島的恐怖綁票案。一名夏姓台商今年一月八日被中國及台灣黑道份子聯手擄走,勒贖人民幣九千萬元(約台幣四億四百四十二萬元),家屬心急如焚匯出約一億三千多萬元台幣。後因贖款被中國凍結,歹徒沒拿到錢,同夥又陸續被抓,夏男被囚五十二天後,昨凌晨被丟包在澎湖的無人小島險礁嶼,由海巡隊救出,兩岸十名綁匪則全部落網。
刑法第347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乃是擄人而勒贖,亦即綁架或挾持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被擄者以外的他人勒索贖金或財物。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擄人行為:是指加害人綁架被害人,將被害人帶離其原本所處的場所,而置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下;或是挾持被害人,讓他留在原所處的場所,但是卻成為加害人用以勒索他人贖金或財物的人質。所以,本罪的擄人行為應包括綁架人質的行為或挾持人質的行為。
2.加害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擄人勒贖故意,包括擄人故意和勒贖故意。「勒贖」就是要求以交付贖金換取被害人身體自由的意思。
擄人勒贖罪區分既遂或未遂,乃是以被擄者是否喪失行動自由,而處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並不是以是否取得贖金為標準。本件夏姓台商於返家途中,被歹徒由原處所擄走,且遭囚禁月餘,而後因歹徒未拿到贖款才將夏姓台商丟在澎湖險礁嶼,夏姓台商顯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歹徒的實力支配之下。歹徒要求贖金4億元贖金才肯放人,雖然最後並未取得贖款,但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故歹徒為擄人勒贖既遂。
擄人勒贖多半都是數人共同實施,或數人分擔擄人、看守人質,取贖等工作,這數人主觀上有共同的行為決意,客觀上共同實行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歹徒等人涉犯擄人勒贖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其餘中國共犯若在中國被逮,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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