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通來電狂Call,女畫家獲准判決離婚

畫家丈夫其一連串造成女方精神壓力之行為已符合「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規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其實所意指的是:「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例如暴力毆打、言詞侮辱等等。

某蔡姓女畫家控訴丈夫疑心病重,經常調閱她的通聯紀錄與來往電話,也時常監控她的交友情況,甚至指控她搞外遇、同性戀或故意分居,而手機還曾出現99通與117通的未接來電,這種奪命連環call及跟監騷擾行為,讓她罹患重度憂鬱症,實在無法與丈夫生活下去,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法官認為,兩人之間其實都有過失難以讓婚姻繼續,判准離婚
法律評析

難以維持婚姻關係,重大事由才能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條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本案件中,女畫家丈夫其一連串造成女方精神壓力之行為已符合「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規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其實所意指的是:「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例如暴力毆打、言詞侮辱等等。
(二)根據大法官解釋字第372號:「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經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作判斷。」再加上男女雙方其實對此段婚姻都覺難以繼續及維繫,所以才獲准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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