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夫或妻無正當理由,應履行同居義務,任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官司勝訴,可要求對方履行這項義務,但法院判決對義務之履行並沒有強制力,若敗訴的一方不履行,勝訴一方有兩項選擇
已婚的中華航空吳姓空少,7年多前無故離家,在美國與同事何女手牽手逛街,被女兒直擊,吳妻才發現丈夫與何女同住,憤而提告,一審判吳賠償其妻精神慰撫金120萬,但高等法院認定,「住在一起並不等於發生性關係」,改判不必賠,全案定讞。
另外,吳妻訴請吳某履行夫婦同居義務,高等法院判決吳妻勝訴定讞,但男方仍不願「迷途知返」;對此,高院合議庭法官聳聳肩認為「夫妻重在和諧,吳某不履行同居義務,司法亦愛莫能助」。
民法規定,夫或妻無正當理由,應履行同居義務,任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官司勝訴,可要求對方履行這項義務,但律師指出,法院基於保護夫或妻一方的精神和身體自由,並無對不履行同居的一方有強制力,此時,若敗訴的一方不履行,勝訴一方有兩項選擇:一、若雙方不願離婚,彼此將陷入「維持現狀的僵局中」;二、若有離婚打算,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此案中,吳妻訴請民事損害賠償,被依無通姦事證判敗訴定讞,而之前高院判決吳某應履行同居義務案已確定,但吳男並無履行跡象,對此法院並無介入權,一切須視吳妻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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