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影陪妹,MTV賣淫下海接客,業者嫖客都違法

該案據媒體報導說有高二16歲女學生也當影陪妹,如果為事實的話。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條:「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MTV居然成為色情場所,有業者在暑假期間違法應徵女學生來當影陪妹,專門陪男客人看電影並讓客人上下其手,這讓原本冷冷清清的MTV,現在常常客滿,警方已經鎖定好幾家違規業者進行突擊。

法律評析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

(一)該案據媒體報導說有高二16歲女學生也當影陪妹,如果為事實的話。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條:「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與她為性交易的嫖客,依據同法第31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而若是與十八歲以上的人從事性交易,原則上無該法的適用空間,但是若是業者逼良為娼者,則依刑法第296、296-1條規定:「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而一般之十八歲以上從事性交易,雖無該法之適用。但業者仍依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論處。
(四)或警察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處罰嫖客與娼妓、仲介者的規定,而刑法除非與未成年人性交易,嫖客才會有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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