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不論出於主觀意識或因心生不悅而情緒性地表達不滿,只要被害人認定該行為對其名譽受有損害者,使為已足。胡姓男子在廟會場所對執行公務之員警謾罵三字經,足以構成刑法§310的公然侮辱罪。
警方在廟會指揮交通與民眾爆發口角衝突,民眾胡姓男子則指控員警臨檢打傷人。該名員警表示,當時看熱鬧的民眾嚴重堵塞道路,要求胡姓男子讓出一條路,反被嗆聲,才會要求臨檢看證件。但胡姓男子向檢方供稱,只因他沒帶身分證,就被帶回派出所,一時激動說出三字經,但絕對沒有鼓譟其他民眾包圍派出所,雙方各說各話,也都各自把拍攝的錄影帶,交給檢察官勘驗。
(一)公然侮辱,不論出於主觀意識或因心生不悅而情緒性地表達不滿,只要被害人認定該行為對其名譽受有損害者,使為已足。胡姓男子在廟會場所對執行公務之員警謾罵三字經,該名男子在廟會這種公眾得自由出入來去之場合,對他人以粗鄙之言語謾罵,足以構成刑法§310的公然侮辱罪。
(二)案發當時員警正在執勤,胡嫌因不滿員警臨檢,遂對其以言語侮辱。此行為於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中有特別規定;由於員警在執行公務現場執行公權力,故胡嫌的行為構成刑法§140第一項侮辱公務員罪: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除刑事責任難辭其咎之外,民事上員警亦得向胡姓男子以三字經損害其名譽為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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