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分在於,前者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得取他人的物」;後者為:「為了非法得取他人之物,施以不法腕力。」。交保並不代表被告將來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日前台中才有位范姓男子為吃免費牢飯,持刀闖進超商強迫店員報警抓他,無獨有偶的,高雄也發生類似事件。一名男子因失業多時沒錢吃飯,竟把朋友的玩笑話當真,連續犯下三起「取物不付錢」的「搶案」後,跑到警局自首。不過,法院最後讓他交保,吃免錢飯的美夢也就此破碎。
(一)失業男子涉嫌「搶」超商,但該案究竟為「竊盜罪」或「搶奪罪」,學術與實務有著不同看法。實務上認為,「趁人不知為偷竊;趁人不備為搶奪。」所以該案實務可能認為一失業男子,犯下三起「取物不付錢」,在店員知道的情況下,讓店員來不及反應,雖然沒有對店員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仍然會構成搶奪罪。(二)但在學理上上,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分在於,前者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得取他人的物」;後者為:「為了非法得取他人之物,施以不法腕力。」若依學理見解,則該案失業男子趁店員不注意,非法將物品帶離店員支配領域外,雖然店員來不及防備,但對店員生命或身體沒有更大的危害,所以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而另外一案中,范姓男子持刀威脅店員快報警,縱使沒有具體出言威嚇,但就客觀行為來看確實會有讓人產生:「你如果不報警,我就殺(傷)害你。」而該案范姓男子的目的不是要錢,而是在於要店員快去報警,所以應該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民眾或許會很好奇為什麼該案可以「交保」?「交保」在法律上又稱為「具保」。在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交保就是法院還是認為他有可能逃亡,只是審酌情況下,用羈押的方式可能侵害太大,所以就叫他支付一定的金錢作保證,如果不能按時出庭或是在偵查中無法隨傳隨到,就把這筆金額沒收,目的一樣是要使偵查和審判能順利,只是侵害被告的手段較輕微。並不代表被告將來就可以不用坐牢了,若檢察官偵察過程中,並且提起訴追,而有發現新事實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也贊同這個證據的證明力,則仍然可以下有罪判決。(二)而社會上常擔心如果具保之後被告已經逃亡了,如何是好?此種情形則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三)而逃亡後被捉回來的被告,檢察官或許可以認為他有逃亡之虞,而要避免他的逃亡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恐怕也無法再避免時,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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