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就是將被告拘禁在一定場所〈例如看守所〉,為防止被告逃亡和保全案件的證據;也就是說羈押是被告經拘提、逮捕後,檢察官在法定留置時間經過後,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得裁定將被告收押至看守所的刑事處分。
羈押這個名詞大致上大家應該不陌生,電視新聞、媒體雜誌時常在報導,那到底什麼是羈押?就是將被告拘禁在一定場所〈例如看守所〉,為防止被告逃亡和保全案件的證據;也就是說羈押是被告經拘提、逮捕後,檢察官在法定留置時間經過後,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得裁定將被告收押至看守所的刑事處分。基本上羈押制度是一種在未確定有罪犯罪之前,就拘束人身自由的制度;這種制度是比有罪科刑的拘役更加嚴重的有期徒刑的處罰。所以檢察官要對一個被告實行羈押時,一定要向法官聲請。關於怎樣狀況下才會讓檢察官實施羈押行為,以下有專篇文章會介紹。
自稱強制執行處人員,但未出示證件且無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