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人命,職災意外,工人被擋土牆壓死

台中縣后里鄉農田水利會昨天進行水圳改善工程,2名工人施作溝壁時,被倒塌的擋土牆壓死,肇事原因正由勞委會中區勞安所與檢察官調查中,不排除有人為疏失。意外發生後,外界質疑是混凝土還未牢固,就拆掉鋼軌樁肇禍,但工地主任許信標強調都依程序處理。

法律評析

職災出人命,工地施作要小心

(一)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該案兩名農田水利會聘請的勞工施作溝壁,被擋土牆壓死,為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死亡,適用本法之規定。依據同法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三)又依同法第37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四)罰責

  •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第 42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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