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戴爾網站上明確標出商品型號、原價、線上折扣及折扣後價格,已具體表明契約的內容,故屬於「要約」,消費者依網站內容點選購買,足見雙方就買賣標的及價金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消費者依價下單購買,契約即成立
電腦商戴爾(Dell),去年六月標錯網路展售商商品價格,網友潘美靜線上刷卡,分別以比原價少七千元的九百九十九、一千七百元買兩台二十吋液晶螢幕,但戴爾拒絕出貨,被潘女告上法院,一審雖判潘女敗訴,但台北地院合議庭昨認定買賣契約成立,改判她勝訴確定,戴爾要履約出貨。這是去年戴爾兩度標錯價引發糾紛後,消費者告贏並判決定讞的第一例。
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認為:「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第154條第2項已有明文…係爭廣告既明確標有電視、實圖、品牌、尺寸、商品功能描述及售價,究其實質,應足認為與傳統買賣之陳列有同一效果,從而上揭廣告應視為要約之性質,而非僅是要約之引誘。」可知該審法院見解將購物網站上之商品圖片及標價等資訊視為要約,按此見解,購物網站陳列商品資訊為「要約」,而消費者點選購買確認鍵之行為即為承諾,故雙方買賣契約成立。
本件戴爾網站上明確標出商品型號、原價、線上折扣及折扣後價格,已具體表明契約的內容,故屬於「要約」而非「要約引誘」,消費者依網站內容點選購買,足見雙方就買賣標的及價金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消費者依價下單購買,契約即成立,契約一但成立,依民法348條第一項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及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之義務,即戴爾電腦須出貨履行契約之意,且潘女是信賴契約可有效成立始下標並匯款,戴爾本身作業疏失標錯價,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而拒絕出貨,否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明年一月即將實施「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法規,可更有效的解決網路交易紛爭,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第三條指出「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應記載事項」第五條確認機制規定,廠商在標錯價的兩個工作天內除非能提出正當理由,像駭客入侵就算是正當理由,否則必須接受下單,若消費者已經付款,是為契約成立,消費者只要保留訂單、匯款單據等,就能獲得絕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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