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梁女因骨折就醫而支出之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用及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等財產上之損失,可依據民法193條請求賠償
婦產科名醫潘世斌的妻子梁麗鳳,三年前到晶華酒店參加喜宴,離開時在二樓大門口的人行坡道意外摔傷,經梁女向法院求償,雖然晶華酒店在坡道上豎立「行人坡道,小心摔倒」的警語,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晶華的人行坡道斜度過大有安全性之虞,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判決晶華酒店應負一半的過失責任,賠償梁女19萬餘元。
本件中的人行坡道經受害人梁女自費請技師公會鑑定,發現斜坡道的坡度太陡,並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因為坡度過大會使行人重心容易不穩而跌倒,雖然晶華在坡道上已豎立「行人坡道,小心摔倒」的警告標語仍不能免責,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很明顯晶華的人行坡道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則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3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件晶華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且梁女因坡道坡度過大而滑倒骨折已侵害梁女之身體權,梁女亦因骨折而造成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因飯店的過失而造成梁女的損害結果,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故可成立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之一般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一旦成立,加害人需負賠償責任。
梁女因骨折就醫而支出之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用及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等財產上之損失,可依據民法193條請求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梁女因骨折而身材變形且不能正常生活所受之精神折磨,可依據民法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梁女參加喜宴後尚有其他出入口可以離開,故對意外之發生,梁女亦須負一半的過失責任,依據民法第217條梁女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故晶華只需賠償一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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