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淫逼女證人性交免傳票,判七年六個月徒刑

吳承辦案件因此得知的當事人聯絡方式,且藉著檢察官之權勢,私下邀約證人見面,利用對方擔心從事色情行業被家人知道的弱點,打電話約對方外出向對方要求性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四年前被控,以不將訴訟文件寄到住家為交換條件,脅迫兼差應召的陳姓女證人陪睡,陳女報案後吳辯稱兩人因相談甚歡發展出一夜情。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不採信吳的說法,認定吳以檢察官職權脅迫證人與他上床,昨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七年六個月徒刑,禠奪公權五年,本案仍可上訴。

法律評析

檢察官濫用職權,逼當事人性交來免傳票

吳承辦案件因此得知的當事人聯絡方式,且藉著檢察官之權勢,私下邀約證人見面,利用對方擔心從事色情行業被家人知道的弱點,藉故討論案情打電話約對方外出向對方要求性行為,檢察官的職權包括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吳檢察官卻利用此法條賦予的權利,要脅陳姓女證人私下見面問案,吳為檢察官熟知法律卻利用辦案之機會脅迫陳女與其發生性關係,吳之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亦即在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本其職務上應為而不違背其義務者而言,本件檢察官利用其職權,以偵辦為由私下邀約女證人並進而威脅陳女與其發生性關系,吳之行為是利用其職務之便故並無違背其職務上所應盡之義務。不正利益是指除賄賂外,凡是足以供給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此件中的性交易即屬不正利益

吳之行為亦觸犯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但因貪污治罪條例為特別法,其優先於普通法(刑法),故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同時吳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吳是以威脅之手段,以不將訴訟文件送達陳女家作為交換條件,使陳女心中有所顧忌因而得以強制被害人之意願使陳女同意與其性交,吳以威脅之強制行為使被害人違反自己之意願以其為性交之行為,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故可成立本罪。

在此提醒民眾保障自己的權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告訴人、被告和證人,訴訟基本流程一般是傳喚、開庭及應訊,司法官傳喚當事人須發出傳票,此為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要式行為」,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都不算合法的傳喚,當事人可以拒絕,法官不能因此拘提或通緝當事人。另外,開庭時一定會有當事人、司法官、書記官同時在場,不會只有司法官和當事人獨處,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筆錄製作權是書記官之職務,因此若有司法官私下約見面,謊稱自行做筆錄,絕對不能相信,因為就算筆錄作成,在法庭上亦無證據力,若遇到上述情形,民眾可拒絕或要求法院補正,就算司法官逕行結案,也可依程序問題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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