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買主取得所有權後,若該蔡姓地主無設定地上權,則許姓買主對於蔡姓地主遺留在土地上的貨櫃屋,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台北縣一名地主,2年前將自己3百坪的地以8千萬出售,結果買主將附近土地整合,1年後價值暴漲10億,地主當時在空地擺上鐵皮屋,要求5百萬拆遷補償,鬧上新聞版面,結果還有案外案,原來是地主當時還找來四海幫出面,恐嚇工程人員逼迫協商,而警方在蒐證後,將四海幫提報治平對象掃蕩。帶頭的就是四海幫海達堂堂主馬嫌,他因為介入汐止土地販賣,涉嫌以暴力恐嚇工程公司,而事主就是日前才剛剛鬧上新聞的汐止土地糾紛案,當事人報警連同原地主,依恐嚇取財起訴。 不過馬嫌犯案不只這一件,包括萬華地區的都市更新工程,馬嫌也伸進黑手,率領黑道到工地,恐嚇不准動工,逼迫負責人協商,要求數十萬至上百萬的保護費,然後再用來開設地下錢莊斂財,因此警方在蒐證後,將他以組織犯罪以及恐嚇取財等罪,移送法辦。
地主當時在空地擺上鐵皮屋,要求5百萬拆遷補償,這個補償在法律上似乎無理由,因為雙方當初契約約定以八千萬元出售,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雙方意思合致,無論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即為成立,契約即為有效,原則上應依約定價額付款。
然而物價飆漲,是否可以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須審酌有無「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的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的利益,及其他實際之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法院應依客觀公平標準,非全以物價變動為依據。
若已經辦理移轉豋記,依據民法第759-1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許姓男子取得所有權,所以對於蔡姓地主若已經辦理移轉登記過戶給許姓買主,蔡姓地主則非所有權人。
許姓買主取得所有權後,若該蔡姓地主無設定地上權,則許姓買主對於蔡姓地主遺留在土地上的貨櫃屋,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此為所有物侵害除去請求權,請求蔡姓地主拆貨櫃屋還地。
蔡姓地主卻不服,請黑道馬嫌出面處理,馬嫌藉故恐嚇,還阻擋工程施工,並要求許姓買主交付五百萬,是否成立恐嚇取財?
(一)依據刑法346構成要件該當,然而該案中馬嫌有阻擋工人施工,還涉嫌毆打,同時成立以強制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毆打工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馬嫌與蔡嫌目的在得取財物,故該案非以恐嚇為唯一手段,並有為現在危害之行為(指該案之傷害)。應該構成「施以不法腕力,致使他人不能抗拒」的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蔡姓地主請馬姓黑道人士出面,因為馬姓黑道是以自己犯罪意思,並非被操控的工具,蔡姓地主此時居於配角,而為強盜罪教唆犯。
(二)而後案(萬華地區工程案),若馬嫌是以未來惡害告知的恐嚇行為外,並無再施以傷害或其他強制手段,目的為得取負責人財物,則僅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阻止工人施工則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本篇只以個案所可能涉及的法條法律評析,然具體個案若有確實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無此等犯行,在訴訟過程中自可提出。此為程序法的部份,非本單純從新聞報導可以觀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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