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罪是指進入住宅,而有該款之情事,是立法者考量到犯罪惡性重大,所做的加重處罰情事,基於刑罰謙抑思想,應該限縮解釋。該案打破車窗偷竊音響,應論以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警方說,廖姓男子日前凌晨在中市清海路、惠中路口以手電筒照射路邊停車,警方絕得可疑盤查,在廖的機車內查獲2台車用無線電及1台音響,另有手套、螺絲起子、石頭等物,因廖某(28歲有竊盜毒品前科)未帶證件,帶回偵辦。警訊時,廖某無法交代無線電及音響的來源,警方找來其鍾姓女友勸說,廖嫌才供稱凌晨1時50分在大墩4街,以石頭敲破路邊1輛拖吊車的車窗,偷取車內無線電及音響,打算再次作案時被警方查獲,全案偵結後依竊盜罪嫌把廖嫌移送地檢署。
(一)廖男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然而,廖男是打破汽車車窗而竊取無線電及音響,是否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竊盜罪是指進入住宅,而有該款之情事,是立法者考量到犯罪惡性重大,所做的加重處罰情事,基於刑罰謙抑思想,應該限縮解釋。該案打破車窗偷竊音響,應論以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三)因為刑法第320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名,即便該案後來找不到被害人,但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所指之「其他情事」開始為偵查後,找到了廖某犯罪證據,檢察官仍必須依偵查所的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的話,提出公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起訴法定主義的規定。
惡員工多次持槍洗劫前老闆與其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