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例如子女不扶養年邁的父母親。
已經80幾歲的刑警悍將譙長江興訟討老本,前年指控長子譙克成拿走他的存款,還將他趕出家門,一度露宿街頭;高等法院審理後,昨判決譙克成無法證明已盡扶養義務,譙長江訴請撤銷贈與有理,譙克成須返還239萬餘元。
合議庭認定,譙長江已超過80歲,並無謀生能力,譙克成夫婦在前年8月以後確實未盡扶養義務,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兒子對父親本來就有扶養的義務,故譙長江得依該條規定撤銷贈與,且贈與契約一旦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故譙長江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子返還該239萬款項。
由於贈與人是無償移轉財產,而受贈人是無償得到利益,故民法針對此一特徵,規定在下列情形,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贈與契約一旦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民法第416條是規範贈與人的撤銷權,在兩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第一種情形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第二種情形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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