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女子9年前因難產而成植物人,產下的女嬰也夭折。林女9年來皆未清醒,其羅姓丈夫以林女多年診治無好轉,且復原困難、兩人長年無夫妻之實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此,一、二審法官均認為,林女變成植物人並非她所願,因此判羅男敗訴;不過更一審卻認為該狀況也不能歸咎於羅男,最終判准離婚。
何謂「難以維持婚姻者」: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處境,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而定。
若雙方均無過失,皆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顯見我國採最小限度的消極破綻主義,即無過失的一方才能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離婚,反面而言,若雙方過失程度相同或皆無過失,則皆可請求。本件中,因林姓女子已成植物人,任何人處於羅男之地位,皆會喪失婚姻之意願,縱然林姓女子成植物人乃因難產所致,並非由於自己之過失所致,羅男仍得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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