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在床,配偶反被告妨害秘密

使用竊聽電話、監視偷拍等行為,構成刑法妨害祕密罪;破門而入,若未經屋主同意強行進入者,觸犯刑法§306侵入住居罪;進入屋內造成器物、財產之毀損,即構成毀損器物罪;抓姦過程引發口角、肢體衝突,則有公然侮辱、傷害罪之可能。

台中一名婦人因懷疑丈夫外遇,採取竊聽、跟蹤等方式掌握丈夫通姦之證據;為控丈夫通姦,並於深夜私自帶人前往抓姦。抓姦時,夥同少婦前往抓姦的數名壯漢合力破壞門窗,強行進入民宅抓姦在床。

抓姦手段未審慎思考其後果,並於抓姦過程尚有扭打等情事,丈夫反而要求至警局備案,配偶自知理虧不院前往。

法律評析

抓姦可能的違法行為

配偶外遇通姦,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抓姦在床,但抓姦的行為卻同樣存在觸法的風險

首先,為確認通姦(刑法除罪化)情事之發生,常使用竊聽電話、監視偷拍等非公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祕密罪;再者,抓姦時破門而入,即便會同警方抓姦,仍須經過屋主同意才能進入,若未經屋主同意強行進入者,則觸犯刑法§306侵入住居罪;於進入屋內時係採取強烈手段,造成大門、門窗等器物、財產之毀損,即構成毀損器物罪;而抓姦過程引發的口角肢體衝突,則有觸犯公然侮辱傷害罪之可能。

因此,維繫婚姻關係固然重要,自我保護才是一大前提。

[通姦罪]:通姦罪目前已經除罪化,但仍可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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