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人士開槍動機為何尚不明確,若是挑釁司法威信故意,而開槍擊破地檢署玻璃,雖沒有任何人員傷亡,如果犯罪行為人的意圖在於恐嚇地檢署的人員生命、身體、財產並且致生危害公安者,仍可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北縣板橋地檢署的法庭、偵查2棟大樓,晚間6點58分遭到不明份子開槍,檢警目前正在積極搜查。警方從現場中並沒有發現彈頭,不排除嫌犯可能是拿強力彈弓攻擊,只是開槍的人究竟是誰?有什麼任何目的?檢警目前都還沒有頭緒,而不幸中的大幸是,沒有傳出傷亡消息。 不管是槍還是強力彈弓,嫌犯囂張的行徑,已經寫下司法史上最狂妄的一頁,也等於是向司法下戰帖,破案,指日可待。
(一)不明人士開槍動機為何尚不明確,若是挑釁司法威信故意,而開槍擊破地檢署玻璃,雖沒有任何人員傷亡,如果犯罪行為人的意圖在於恐嚇地檢署的人員生命、身體、財產並且致生危害公安者,仍可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將地檢署的玻璃擊破,使玻璃致令不堪用,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持有槍枝,則可能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未經許可製造槍械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將槍械轉讓、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使用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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