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之調查。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078號判決)
原審僅就上訴人警詢之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調查,並以「被告辯稱:其警詢筆錄內容非出於自由意思所為,而係遭員警脅迫後,依員警要求照已繕打完成之筆錄內容朗讀等語,非無可採。」等語,排除該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但就上訴人所主張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亦係遭員警脅迫而為部分,未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初於自由意志,提出證明之方法,亦未為任何之調查……而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自有未合。
本案例涉及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究應成立強制猥褻罪或對幼女為猥褻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