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勞資-公司少給退休金訴請給付退休金差額勝訴,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各十餘萬

案例事實

委託人王文吉(化名/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中油應給付王文吉等三十人每人十幾萬元不等之退休金差額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以「夜點費」名義所為之給付,仍應視其發放目的、性質與是否針對勞工之工作評價為出發,以為勞動對價等方向為考量,資以論定是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而非以雇主所立名目驟下判斷,如其給付符合「勞務對價性質」及「經常性給與」,仍應認屬工資。

王文吉等三十人都是中油公司退休的員工。當初在中油公司工作時,每月除應領取之薪資外,中油公司會按月依夜間輪班次數額外給付所謂之「夜點費」。但中油員工退休時,此筆夜點費並未計入工資中以計算平均工資,王文吉等人聽人說,例如中鋼、台塑等公司也有所謂的「夜點費」,但因為未計入退休金計算,經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前揭公司應該給付退休金差額。王文吉等人計算一下,如果勝訴每個人大約可以多領十幾萬元的退休金。王文吉等三十人故委託楊律師對中油提起給付退休金差額的訴訟。但中油認為夜點費非屬經常性給與,不屬工資性質,拒絕給付。

律師解說

一、對造主張:

中油認為「夜點費」係為體恤夜間輪班人員工作勞累,所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非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上為「不定期給付」,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因工作而獲得之「定期性」報酬不同,自非屬該條款所謂之工資。而且中油員工於退休時曾親自填具「退休金計算清冊」,確認平均工資計算基準並不包括「夜點費」,其後並又簽立專案裁減人員給付金額清單收據,表明已收受退休金無誤,足徵兩造已就退休金之給付達成和解,並同意退休金之計算基礎並不包括「夜點費」。「夜點費」係公司勉勵、恩惠性之給付,並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或對價,猶如誤餐費之性質,此與勞動基準法以工作時數為計算薪資之基礎有所不同。此外,中油員工並非定期性或固定性均需夜間輪班,而且公司對輪班之員工,已加發具有工資性質之加班費,可見夜點費並非經常性給與,不具工資性質。

二、我方主張:

1、雇主所為之各項給付,是否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範疇,其判斷依據要為是否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須符合「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而工資既為勞工給付勞務所獲得之報酬,則具有對價性,惟其對價性之有無,並非以雇主之主觀意思為準,而應基於客觀之判斷。再所謂之經常性之給與,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此所稱之「經常性」,未必指時間概念上之經常性,而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而言。亦即為雇主企業內之制度,雇主有支付勞工給與之義務時,該給與即為經常性給與,因為在既定制度下,勞工每次滿足該制度所設定之要件時,雇主即有支付該制度所訂給與之義務。

2、夜點費之給與,係被告針對其公司輪值小夜班及大夜班之工作人員所發給,不因工作職位及職務內容不同而有所差異,被告係採24小時輪班制之作業方式,足見輪值夜班已為固定之工作制度,則此種針對工作環境、時間等特定工作條件所為之給付,顯然係由工作評價出發,基於在夜間工作之特殊因素所給予之額外給付,顯屬輪值夜班之該工作時段之勞務對價,則此夜點費之給與,已成為兩造因特定工作條件,形成為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得之給與,為勞工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核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94年6月14日修正時,已將第10條第9款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之規定刪除,以避免雇主為減輕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將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巧立名目以「夜點費」或「誤餐費」之名義發放,衍生勞資爭議。由此益徵以「夜點費」名義所為之給付,仍應視其發放目的、性質與是否針對勞工之工作評價為出發,以為勞動對價等方向為考量,資以論定是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而非以雇主所立名目驟下判斷,如其給付符合「勞務對價性質」及「經常性給與」,仍應認屬工資。

4、現行勞動實務上,雇主對於勞工給付之內容,常包含基本薪資(或稱為本薪或底薪)及其他名義之給付,由於薪資給付名目繁多不一,故若係以獎勵勞工勞動能力優良及勤勞表現目的所為之給付,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及針對擔任特定職務員工、基於職務上特殊因素如工作環境較為危險所給予之額外給付,如職務加給、危險加給等,因係針對勞工之勤惰、工作能力加以評量,及針對勞工之特殊職務加以評價所為之給付,顯具有勞動對價性質,而屬勞基法所稱「工資」之範疇,益見判斷雇主所為給付是否屬於工資,並非以按時方式計算薪資之給付為限,加班費之發給實因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所致,此與夜點費係於輪班作業方式之固定工作制度中,對輪值夜班工作時段之勞工,針對其於夜間工作之特殊工作條件因素所給予之額外給付顯有不同,此二者給付之決定因素及要件既有差異,則中油公司對於輪值夜班之員工,除須給付夜點費外,若於其原定夜間工作時段外,另有令其延長工時情形,自仍須依勞基法上開規定發給加班費,此核屬當然之理。

5、簽立退休金計算清冊及收據,係中油公司員工退休領取退休金時,公司內部要求必需遵循之程序,而無推免之餘地,難認王先生等人於簽具該等文件時,即存有與中油公司達成某種協議之意思。至王先生等人其後自中油公司處領得上開給付金額清單所示款項,並於該清單據領人項下簽名之舉動,亦僅足表示王先生等人確有收領該等款項之事實而已,尚難認為中油公司所發給之退休金數額與王先生等人依法應可領得之退休金額有所差距之情況下,王先生等人就其不足額部分已因領取中油公司所核發之該等款項,而認兩造就退休金額之給付已成立和解,王先生等人就此退休金差額權利並已因和解讓步,視為拋棄而消滅,不得再向中油公司為請求。

法院判決

勝訴,中油應給付王文吉等三十人每人十幾萬元不等之退休金差額

原告王文吉等十三人勝訴。中油公司應給付王文吉等三十人每人約十幾萬元不等。本件中油不服上訴第二審、第三審皆被駁回,全案確定。惟仍不自動履行給付,又提再審,我方則對中油加油站進行強制執行。中油提再審又被駁回後才給付退休金差額給王文吉等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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