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 民法第1148條,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34號判決)
被上訴人係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此為被上訴人於繼承開始時所無法預知之事實,且被上訴人為一出嫁之女兒,衡諸一般社會實情,實難期待其於繼承開始時已知悉被繼承人林○負有系爭保證責任。綜此情節,若由被上訴人繼續履行系爭保證債務,難謂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被上訴人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主張以繼承林○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林○寶所負系爭保證債務,自非無據。
本案例涉及國有財產局與民間土地開發業者訂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將國有土地委由該業者經營,作為攤販集中市場之用,嗣後業者為在土地上興建建築設施申請建築執照時,國有財產局是否有協助業者申請取得建築執照之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