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僱用人以受僱人有「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為由,卻未徹底踐行員工手冊上所規定諸如畫面警告、告知改善期限、作成書面面談記錄、經由高階幹部討論等程序,即逕行終止僱傭契約,此時受僱人得否主張「名譽權」或「工作權」被侵害,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僱用人之付一筆慰撫金並登報道歉?
爭執所在:侵權行為之認定。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僱用人終止僱傭契約因不合法而不生效時,原有僱傭契約即繼續存在,受僱人除能證明僱用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侵害其名譽權或工作權外,不能僅因終止僱傭契約不合法而令僱用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例涉及侵權行為消滅時效起算點,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規定自有侵權行為時起,於房屋建築完成時,安全結構有瑕疵,多年後(逾10年後),始因地震倒塌造成住戶死亡之情形,應如何認定。
- 承租人和出租人間訂有耕地租賃契約,出租人欲以承租人不自任耕作,原訂租賃契約無效,收回土地並拆除地上物。承租人則以有在土地上種植花卉等園藝作物及有漁牧為使用抗辯。
- 本案涉及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若是罹患精神分裂症之被保險人從高處墬樓致死,則是否為「故意自殺」?
- 本案例涉及房屋現住戶基於土地原所有人所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對原所有人而言,是屬有權占用,但此一債之關係上之有權占用,得否據以對抗輾轉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現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