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證券商營業員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盜領客戶股款等侵害客戶權益行為,證券商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規定,與其所屬營業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爭執所在:民法第188條之解釋與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第854號判決。並請和98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作比較)。

最高法院認為證券商營業員之主要職務雖係受客戶委託代為買賣股票,惟於強調服務及客戶至上之現代企業經營模式下,營業員為求業績,輒有代客戶領取股東會紀念品或補登資料等非現行法令或證券公司所禁止之服務行為,自客觀上觀察,仍屬其附隨業務,蕭○煌偽造被上訴人之印章,盜蓋於取款憑條上,持以盜領被上訴人銀行帳戶內之股票交割款,自屬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行為,亦為其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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