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嫌犯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277傷害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上罰金。由於莊姓學生長期電話騷擾,引發本案嫌犯不滿而痛下打手,是否得依此理由做為減輕罪刑的依據?
高雄一名莊姓男學生,因為長期打電話騷擾一名林姓男子,之後就被人約去柴山給痛毆一頓。涉嫌圍毆的林姓男子落網後表示,他當時只是播錯電話給這名不認識的學生,沒想到他日後一直打過來騷擾,所以才會氣到找人圍毆他。
林姓嫌犯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277傷害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上罰金。由於莊姓學生長期電話騷擾,引發本案嫌犯不滿而痛下打手,是否得依此理由做為減輕罪刑的依據? 刑法第279條有特別針對出於義憤而傷人的減輕責任規定,如當場出於義憤而傷人者,依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符合出於義憤之要件,必須是被害人本身行使違反法律之規定在先,客觀上已達到足以使一般人無法忍受之憤怒,而「當場」對其施暴。就本案而言,莊姓學生以電話騷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同時亦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確實違法在先;然而,林姓嫌犯因不滿騷擾而毆傷被害人,在客觀上並難以判斷是否為一般人無法忍受之行為,而其施暴時點亦非受到騷擾之同一時間,故恐難主張因激於義憤而犯罪,減輕其刑責。
另外,其雖具現役軍人身分,陸海空軍刑法並無關於傷害罪的特別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於林姓男子的刑罰回歸於刑法的規定,但除面臨刑事上的處罰之外,恐得面臨毀損軍譽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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