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962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642號判決)
按民法法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為要件,此觀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所謂占有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而言。若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將租賃物返還者,因租賃物原係基於出租人之意思而移轉占有於承租人,其後承租人縱有違反占有人意思之情形,既非出於積極之侵奪而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尚不得對之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本案例涉及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法院有無必要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