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債權人於請求給付後,債務人就金額有不同意見,雙方乃進行協商,最後協商仍破裂,但債權人因信賴協商程序之進行,致未能在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此時有否視為時效不中斷之情形。
爭執所在:民法第130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任何權利之行使,均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債務人行使時效完成抗辯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者,即為權利之不法行使,應予禁止產物保險公司發函協商在先,其間一度承認理賠金額上限,並表明願意先行賠付此部分不爭執金額,而且絕口不提時效完成抗辯事宜,嗣後才突然明示拒絕理賠全部金額,並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其行使時效完成抗辯權,自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
- 本案例涉及法官闡明權之行使,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紛爭解決一次性等民訴法之原則。
- 本案例涉及承攬問題,包括民法第495條第一頁所稱之「損害賠償」,是否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及定作人依本條項規定所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於該消滅時效期間經過後,得否另依民法第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給付損害賠償?
- 本案例為立遺囑人雖然精神狀態正常,未喪失辨別事理能力及與人溝通、書寫、按指印等能力。但因病插管致不能言語,只能以氣音、手勢或肢體動作與人溝通。今指定3人為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遺囑,其代筆遺囑是否符合代筆遺囑之方式而生效力。
- 本案例涉及工程承攬契約中,當事人為避免日後物價波動因素致影響應支付之報酬數額,約定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均不調整工程總價。此約定,是否當然排除民法第227條之2有關「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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