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30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任何權利之行使,均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債務人行使時效完成抗辯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者,即為權利之不法行使,應予禁止產物保險公司發函協商在先,其間一度承認理賠金額上限,並表明願意先行賠付此部分不爭執金額,而且絕口不提時效完成抗辯事宜,嗣後才突然明示拒絕理賠全部金額,並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其行使時效完成抗辯權,自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
本案例為公有土地租用契約之承租人(某私立學校),於取得土地占有後,未請求出租人(即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未申請建造執照,即在土地上興建校舍,多年後,承租人有意拆除該建築物,另行新建校舍,乃請求出租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便申請建造執照,卻遭出租人以承租人多年前即應請求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未請求,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由,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