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體罰學生之國家賠償問題。
法院見解:(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
本件除損害賠償外,花蓮高分院判決認定學校應刊登道歉聲明至100年6月。
本案例涉及某開發公司聲請停止雲林縣政府處分之執行,原處分裁定內容為「處新台幣30萬元整罰鍰,並命停工及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經原裁定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相同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