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房屋現住戶基於土地原所有人所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對原所有人而言,是屬有權占用,但此一債之關係上之有權占用,得否據以對抗輾轉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現所有人?

爭執所在:債之關係有無對抗第三人效力。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人明知系爭土地,其前手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將系爭土地提供訴外人幸城公司及購屋之被上訴人通行使用,復自前手受讓系爭土地之上訴人而言,自仍應受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拘束,始足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與公共利益,及避免系爭土地之前手以債權相對性為由,藉由迂迴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脫法行為,以達到系爭土地後手不受前手拘束之不當結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固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土地買受者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土地使用者間之法律關係,原則上土地使用者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法院審理中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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