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人事訴訟程序證遽之調查。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61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雖屬因財產權涉訟,惟繼承權係以配偶或一定親屬之身分關係為基礎之財產權,當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無繼承權,乃以其與被繼承人間有無前述身分關係存在為前提。該身分關係之存否,影響家庭、社會組織之架構,自與公益有密切之關係。因而為確定當事人繼承權是否存在之前提所繫之身分關係,法院即應本於人事訴訟程序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等)之法理,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
本案例涉及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等,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時是否仍應先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及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