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公司負責人將簽名、用印及接洽事務等公司一切事務之代理權授予他人,就其內部授與簽發票據代理權,是否成立表見代理。
爭執所在:民法第169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簡上字第20號判決)
表見代理乃係無代理權,而在外觀上足使第三人信其為有代理權之事實,本人因而應負授權人責任,旨在衡平本人之利益與社會交易安全。準此,公司負責人將簽名、用印及接洽事務等公司一切事務之代理權授予他人,就其內部授與簽發票據代理權,縱欠缺以書面為之,既有因自己之行為為表見代理之事實,則本於票據為無因證券、流通證券,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應認仍有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前段關於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以維護票據之流通及交易之安全。
- 本案例涉及債務人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出售第三人,並於預告登記後,交付其占有。等到債權人實行其抵押權,經三次拍賣均無人應買,再經以底價公告應買,亦無人應買。等到債權人再聲請特別減價拍賣,則可否認為第三人基於買賣之占有已影響抵押權,而請求將該占有除去?
- 本案例涉及夫妻彼此間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贈與之財產是否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
- 本案例涉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相對人)之強制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排除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而繼續占有系爭土地。其如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的問題。
- 本案例涉及承租人遲付租金,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催告內容之記載須如何使具效力。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