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侵權行為之認定。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僱用人終止僱傭契約因不合法而不生效時,原有僱傭契約即繼續存在,受僱人除能證明僱用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侵害其名譽權或工作權外,不能僅因終止僱傭契約不合法而令僱用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受買人,於買受區分所有建築物後,發現其所受分配之該建築物共同使用部分,有虛增坪數的情形時,是否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不請求減少價金,而主張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