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法時,各共有人意願之參酌。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共有物時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乃共有人意願之表徵,自得作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依據。苟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外,共有人即不得於事後再任意翻異,始符誠信原則。
本案例涉及證券商營業員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盜領客戶股款等侵害客戶權益行為,證券商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規定,與其所屬營業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