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舉證責任之分配。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76號判決)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尤以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件、商品製作人責任、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原來概括規定之原則,雖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林娥香在被麻醉及手術過程中,全程均在被上訴人醫護人員之照護中,竟成植物人狀態,倘無此醫療過程之記錄,或被上訴人雖以取得此項記錄,而必欲令其負舉證責任是否有違公平原則,非無斟酌之餘地。
本案例涉及以他人註冊商標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原審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採肯定,惟最高法院採否認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