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林姓女子及楊姓女子涉及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二名女子以藥劑連續將張姓、宋姓男子迷昏,而取對方財物,二女為共同正犯,各自負有對張姓男子與宋姓男子的二個強盜案刑責,這種兩個行為分別觸犯到兩個人法益的情形
林姓女子、楊姓女子皆有毒品前科,96年間出獄,97年5月間2女上聊天室以暱稱「約你出來3P」,約張姓男子外出,陸續有張姓、宋姓2男上鉤,2女在飲料中下藥洗劫,被害人昏迷期間,信用卡被2女狂刷數萬元,2女被依強盜罪起訴。
本案中林姓女子及楊姓女子涉及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刑法上強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名女子以藥劑連續將張姓、宋姓男子迷昏,而取對方財物,二女為共同正犯,各自負有對張姓男子與宋姓男子的二個強盜案刑責,這種兩個行為分別觸犯到兩個人法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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