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吳男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是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因此可處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局打擊犯罪中心月前獲報,製毒歹徒吳男結合其他製毒高手利用北市一些汽車修配廠生意蕭條,藉機租場所煉毒,並在北縣中和市區的大樓內分裝毒品。
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中: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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