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醫師「過失致死」後,可以在第一審的審理結束前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但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假如兩年請求權會消滅,那麼刑事的的部分如果超過兩年,就要趕在兩年期滿之前先另外提民事告訴。
高雄市一名73歲老翁到診所打針後,突然就倒地不起死亡,家屬質疑醫師用藥失當要求賠償,沒想到兩天後,診所把招牌都拆了,關下鐵門停止營業,家屬連絡不上醫師,求償無門,氣的到診所前踹鐵門抗議。
老婦人指著診所外牆說,出事後隔天早上,診所就把招牌拆掉,還連夜搬家,似乎企圖逃避責任,究竟有沒有那麼誇張?診所附近鄰居表示,「我是晚點後看到說診所招牌怎麼拆掉了。」究竟是否因為一針就斃命,還有待法醫相驗,可以確定的是落跑醫師如果持續不在原址看診,將被註銷開業及執業執照。
產生醫療糾紛的主要爭議在於是否有業務過失或醫療疏失,在本案例中假若醫師將老翁打針真有過失存在,那麼醫師要負刑事責任同時也須負擔民事的賠償責任。
在檢察官起訴醫師「過失致死」後,可以在第一審的審理結束前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也就是採「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提出告訴,不過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應該注意在檢察官起訴之後才能提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所以如果偵查階段拖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假如兩年請求權會消滅,那麼刑事的的部分如果超過兩年,就要趕在兩年期滿之前先另外提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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