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潘姓男子106年在路邊,見到一名10歲女童在跟其他小朋友玩耍,竟起色心,假借問路,將女童獨自帶上車,開至偏僻處後強迫她口交,行徑相當惡劣。女童在偵查時還忍不住哭喊「我想關他1000年」,更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後法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潘男有期徒刑9年。
(參考資料:TVBS新聞)
刑法所規定的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強制性交罪是在保護性自主權的法益,而加重強制性交基本構成要件即如前述,加重事由如「2人以上共犯」外,若行為人是「對未滿14歲男女犯」或「有凌虐被害人」「攜帶兇器犯案」「侵入他人住宅」等8種情形,被害人自由意志因外在因素或本身因素而受限,行為人又於此種狀況為強制性交時,立法者認為屬於惡性較重因而加重罪責。
本案,潘男對於10歲女童作勢毆打女童,使女童畏懼命女童以口吸吮其生殖器,對女童逼迫口交為刑法定義之性交「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口腔、肛門」為性交,潘男逼迫女童,將生殖器放入女童口腔內時,已有接合為既遂,且一審法官依加重強制性交判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但二審法官認為,潘男為滿一己私慾,不顧女童年幼、涉事不深以威嚇手段逼迫女童性交,更造成女童傷害壓力症候群,惡性重大,本罪最輕本刑為七年有期徒刑,未考量潘男的行為已對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甚鉅,及考量過去有妨害自由等紀錄,僅判七年六個月,實為過輕因而重判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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