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行為人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為已足,行為人是不是有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薛男肇事卻逃逸而沒有施予救助的行為,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薛姓車主開著車行經台北縣中興橋,不慎撞死一名散步的老人家,但是他卻當場逃逸。陳副分隊長:「現場遺留一個後視鏡,我們從後視鏡去找廠商。」警方鍥而不捨,逐一比對各廠牌的後照鏡,甚至還沿著事故路段,調閱了500支監視器。陳副分隊長:「一一過濾,以時間來推算,一個一個總共有40幾部,40幾部我們請同仁一個一個去找。」費盡心力,在10日晚間,警方總算追查到車輛行蹤,將這名駕駛人逮捕到案。
薛姓男子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罪的成立只需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為已足,至於行為人的肇事是不是有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薛姓男子肇事卻加以逃逸沒有施予救助的行為,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薛姓男子另外涉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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