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肇事者是監察院調查局專員,關於是否知法犯法而加重其刑,應該視他是不是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如果是故意才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本案中的肇事者違犯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
凌晨三點左右,一輛黑色小客車逆向行駛,因為車速過快,對向小客車閃避不及,當場三人受傷送醫!由於兩輛車都嚴重變形,消防隊出動大型吊具才把車移開,現場交通一度中斷,而且現場還發現有監察院調查局專員的資料,是不是有公務員知法犯法,酒後駕車,全案交由國道公路警察隊偵辦
本案中的肇事者是監察院調查局專員,關於是否知法犯法而加重其刑,應該視他是不是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如果是故意才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本案中的肇事者恐是因酒醉後車速過快而迎面駛向對面小客車,因故意而違犯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也就是服用酒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有加重其刑的適用。
另外也因導致被害人受傷送醫,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但因過失而非有加重其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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