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應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內褲摀住被害人口鼻,難謂無強制手段,稍一不慎,或用力不當,可能導致被害人窒息而死,而且又將被害人強押在地上強吻。
今年獲得建築園冶獎肯定的屏東竹田火車站,居然成為治安死角,有一名夜歸的女子,遭到一名男子用內褲摀住鼻子,壓倒在地強吻,警方從監視畫面中查出男子是隔壁村的,已經將他逮捕移送。警方從監視畫面中逮捕到曾姓男子,他辯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但警方查無相關的證明。當地社區已經組成巡守隊,警方也加派員警巡邏。
該案男子算準火車最後一班車班次,預謀犯案,在廁所脫掉內褲,拿著內褲伺機找尋剛下火車的夜歸女子,摀住女被害人的鼻子,並且壓在地上強吻。應該非屬單純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該案應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內褲摀住被害人口鼻,難謂無強制手段,稍一不慎,或用力不當,可能導致被害人窒息而死,而且又將被害人強押在地上強吻。
網友或許會想說,為何之前彰化地院的判決又有何不同?之前彰化地院「摸十秒」的爭議問題在於當時行為人犯案時(2005年)犯行不像本案手段如此用強制與嚴重,無性騷擾防治法(2006年才制定)的規定,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彼案強制猥褻罪部分為無罪判決,性騷擾部分無因新法還沒上路,無法律可以適用。此為法院認事用法的不同,非屬法院輕率、誤判,社會或許可以嘗試給法院法官一個空間。
拒絕酒測、抽血酒精濃度未超標,仍遭檢察官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