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願就可以性交免責?未成年人性交重罪

案中,男性網友以屆滿十八歲,已具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而女童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227之規定,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者,觸犯準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一名小六女童與18歲男網友發生多次性關係,老師上健康教育課程時,女童發現自己遲遲沒有「初經」,向老師詢問是否懷孕,全案因而曝光。家屬與男網友民事協調未果,一狀告上警局,男網友被依妨害性自主送辦。

法律評析

十八歲男網友與小六女童性交,你情我願也是重刑

(一)該男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準強姦罪。雙方在欠缺性教育與法律常識下偷嚐禁果,普遍多見於心智過度早熟,但缺乏家庭功能及學校及時給予正確觀念的國小、國中學童。案中,男性網友以屆滿十八歲,已具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而女童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227之規定,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者,觸犯準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此規定之下,與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不以知其年齡為必要,即便不知對方年齡,非故意因其年紀尚輕而與其性交,仍為本罪處罰對象。關於青少年及兒童性交之法律規定如下: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校園常見的法律事件中,有未成年男女性交者,皆可能觸犯刑法§227與幼童性交、猥褻罪,該法保護對象為兒童及少年,不論男女皆受其保護。因此,未滿法定年齡性交雙方皆負有刑事責任,依據刑法§18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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